通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5-08-20 17:53:39

通辽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财购〔2025〕159号

沈阳宏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经调查,“通辽第五中学家具采购”(项目编号:TLSZC-X-H-250029)中标供应商沈阳宏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事实成立。

本机关依法向沈阳宏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财购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22801.20元(大写金额:贰万贰仟捌佰零壹元贰角零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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