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财发〔2025〕90号
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05 月 30 日,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赤峰市克什克腾旗2022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FZCKTS-G-H-250018)采购包2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财发〔2025〕8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要求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6,3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克什克腾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9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