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财罚决字(2025)1号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2025 年 09 月 08 日,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向霍林郭勒市财政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霍财罚告字(2025)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霍林郭勒市教育体育局未做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霍林郭勒市教育体育局警告处理,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