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红财字【2025】90号
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
2025 年 07 月 24 日,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依法向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赤红财函【2025】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578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