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EQQZC-C-G-250010
二、项目名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实验小学2号楼更换门窗及卫生间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启翥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北辰大道东段永明壹号综合办公楼3层357号
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区分中心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实业11楼
相关供应商:山东同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福祥家园商务楼10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虚假承诺,山东同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但实际存在以下行政罚款记录:2024年9月30日因“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被海阳市住建局罚款:2025年1月10日因“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被罚款1万元;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合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区分中心错误认定“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且未依法核查山东同晖的投标资格,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关于“实质性审查”的规定;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4: 质疑及答复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查明的事实:1、《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2、《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第七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经我局核实,此条款是在《承诺函》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上受到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处罚。另: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 2024年9月30 日作出的海城执(六)罚决字[202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京昌小汤山镇先告字(2025)08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被投诉人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均为罚款,已于(2024.10.08、2025.1.14)缴纳完毕,且不属于“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内的承诺情形。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不属于“提供虚假承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区分中心不存在投诉书中所提问题,投诉事项二不成立。4、因被投诉人不属于“提供虚假承诺”,因此中标结果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三不成立。5、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区分中心不存在投诉书中所提问题,投诉事项四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
2025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