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人质疑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核实,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采购人自行选择顺延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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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人质疑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核实,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采购人自行选择顺延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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