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回复了网友关于招标人是否可以将同类招标项目进行合并招标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网友 提 问 有两个及以上文件核准或审批的项目,欲将上述两个及以上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发包,可最大限度地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需求。但是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文件对于“分别由两个及以上文件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合并(集中)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发包”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请问,在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前提下,为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是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情况的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合并(集中)招标? 贵州省发改委回复 一、关于同一项目合并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在同一项目中,对招标内容要进行合并招标的,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二、关于集中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需要认真研判和充分论证“集中招标”项目是否满足“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情形。同时,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项目代码的规定。 对同一项目合并招标的和集中招标的项目均应严格执行“一项一码”的规定。
供 稿 | 林 屿
排 版 | 张曼琳
审 核 | 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