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采购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类型。中介服务事项由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要求提供此项中介服务材料的部门)清理规范,编制目录清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要求等要素,在中介超市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同步纳入中介超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
对于常态化征集列入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第七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组织拟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协调解决中介超市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搭建全区统一的中介超市信息化综合平台。
(四)负责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五)建设和管理中介超市数据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库、采购人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库、采购信息库、中标结果信息库等。
(六)优化完善全流程平台功能及各类数据、报表的归集和统计。
(七)监管中介超市运维机构,指导规范平台运行。
(八)按照职责分工受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
(九)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清理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协调解决本级中介超市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负责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四)负责本级中介超市各类数据、报表的归集和统计。
(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与本级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
(六)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清理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一)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维护及服务工作。
(二)制定中介超市运维配套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制,指导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中介超市安全运行,运行维护中介超市数据库,对交易数据开展分析和预警。
(四)为中介超市信息发布、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及评价信息公示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受理中介超市技术咨询、建议和投诉。
(六)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组织实施对已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管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全国范围内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资质添加及变更申请。自治区外的中介服务机构提出资质添加及变更申请时,在提供官方查询渠道或相关证明材料并为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出具承诺书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予以清退。
(二)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至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三)依法依规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入驻服务
第十五条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类型和执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为法人用户时,该法人用户可配置多个代理人账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
(一)委托项目的地址、规模、立项、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
(二)中介服务标的物的具体内容、时限、标准和深度要求等。
(三)报名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行业、专业、服务范围、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等要求,但不得设置差别化、歧视性的报名限制条件。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时间、咨询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六)采购价格、采购价格构成说明、服务限价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自主选择。采购人采用自主选择模式发布需求公告时,至少应当有1家中介服务机构报名,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某中介服务机构后,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若报名结束后48小时,采购人没有执行任何操作,系统将自动发布公告,公布具体情况。
(二)随机选择。适用于采购价格明确、不需要竞价比价的项目。至少应当有3家中介服务机构报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
(三)报价选择。采购人采用报价选择模式发布需求公告时,至少应当有1家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需求公告的要求,报出自己能够接受的价格。报名时间截止后,项目采购人在已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择优选取1家。在报名期间内,中介服务机构可多次调整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价。
若项目采购人放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需说明原因,系统根据该原因自动发布取消需求公告。若报名结束后48小时内,项目采购人既未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又未声明放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系统将自动发布公告,公布具体情况。
(四)竞价选择。采购人采用竞价选择模式发布需求公告时,设置合理的最低限价,至少应当有3家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到了规定的竞价时间,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始竞价,每次报价时效5分钟,未达到最低限价前,不得报同一价格,出现新的更低报价时,时效重置。每个采购项目竞价时间以30分钟为限,合理最低报价者中选。
当报价达到合理的最低限价时,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可同时报价,5分钟报价时效结束后,系统在最低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进行随机选择。
(五)其他经自治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定的公开选取方式。
中介超市仅提供平台服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选取方式,并对自身采购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采用随机选择或竞价选择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时间截止,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少于3家。
(二)因电力中断、网络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三)项目采购人放弃中介服务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全。
(三)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法提供全部服务内容。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恶意不履行。
(五)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互相串通操纵竞价,以行贿手段谋取中选。
(六)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中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报名参与同一中介服务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采购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公平、公正、独立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服务评价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严重程度进行满意度评价: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因中介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审批的。
(二)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需求不能及时响应的。
(三)未一次性告知采购人需提供的资料,未及时告知中介服务项目进度和问题,对不可预见的需求和情况不能友好协商、及时处理的。
(四)各项费用的收取,未按照收费标准或明显超出市场定价范围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不遵守保密约定的。
(六)存在失信行为或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一)被合理投诉的。
(二)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分体系中有违法违规等信息记录的。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单个服务事项进行第三方综合评价时存在扣分的。
(四)证(照)不齐全,未在规定的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恶意承揽业务、互相杀价、破坏行业规则的。
(五)存在失信行为或者其他破坏中介超市管理秩序和行业规则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泄露采购人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四)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向采购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者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者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支持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一)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资质条件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在中介超市予以变更,仍参与报名竞争的。
(八)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九)其他应记作不良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不予启动选取程序,采购人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条款处理。
(五)采购人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服务费用等情况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来 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