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53号
鄂托克旗高级中学:
2024 年 03 月 08 日,鄂托克旗高级中学2024年03月0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发布网上询价公告信息,商务需求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报价同时,按照系统流程上传满足技术要求参数的佐证材料(如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如不能提供视为无效报价”。。
本机关依法向鄂托克旗高级中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财函发【2024】14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鄂托克旗高级中学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鄂托克旗高级中学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项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整改;2.警告处罚。
鄂托克旗高级中学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托克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