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明
政采百科第113期:政府采购中只有四种情形需要财政部门审批,你知道吗?
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通常对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格外关注。其实,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下,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审核或核准的事项就四个。
一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另外,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也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一种情形。
二是进口产品采购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明确,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采购是不用审批的。
三是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审批。
不过这种情形在实际中是非常少见的,很少有人会因为这种事项去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是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审批。
也就是说,只有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的采购方案才需要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预算单位只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