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CZLTS-G-H-230057
二、项目名称:专业机械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呼伦贝尔吉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万家惠市场19号楼107门市
被投诉人:扎兰屯市城市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扎兰屯市繁荣办葛根路通城巷1号
被投诉人: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2号汇成天玺C座11层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众志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西湖世家新里程商铺2号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专用设备改装车交货期过短,存在排斥异地经销商,维护本地经销商嫌疑。投诉事项2:未设置核心产品,不合法。投诉事项3:包1四款产品参数设定能完全满足▲符号的实质性条款的产品,仅有徐工牌一个品牌能同时满足四款产品,具有唯一性倾向性。投诉事项4:技术部分的评分没有细化和量化,设置“全面细致、可执行性高、周全、响应及时、可行、较为合理、一般、优于采购需求、有欠缺”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有歧义的描述,涉嫌以大量主观分为某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 本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同时向中标供应商的供货厂家发出调查取证函,经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经本局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经调查取证,证实包1设备为环卫部门日常使用的常规产品,厂家常年备货有库存,10-15日内可完成发货工作。并且中标供应商非扎兰屯市本地经销商,因此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购项目包1未设定核心产品,该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此项目招标文件上标注实质性条款符号为★,而包1参数中符号为▲,只是评分技术参数响应项目里的一项评分依据。根据工信部网站查询,并非“仅有徐工牌一个品牌能同时满足四款产品”因此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部分得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置各区间不同分值”。因此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理由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扎兰屯市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