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怎么理解?采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的评分标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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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内容来自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怎么理解?采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的评分标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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