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2-2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TZCQSS-C-H-230102

二、项目名称:执法办案中心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中科新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中华家园一期十号楼三单元502

被投诉人:内蒙古鹏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总部经济园E21栋5楼

相关供应商:包头市江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7号街坊18栋23号(仅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

四、基本情况

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事实依据1回复:经与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中标方投标时提供的涉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彩页,或功能界面截图等技术佐证文件(加盖厂商公章)真实有效,因此,事实依据1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事实依据2回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第3节评审程序、第6条综合评分技术指标评审标准要求:技术指标的详细描述标记“★”的为核心产品中技术参数,必须提供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彩页,或功能界面截图等技术佐证文件(加盖厂商公章)进行评审。经磋商小组重新复核响应文件中技术指标部分,其中标“★”项“无感定位分析设备(100路)”响应文件提供了产品彩页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彩页上写明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为有效佐证材料,其余“4K全景人体结构化摄像机、无感定位分析软件”为普通技术参数,响应文件中均满足。因此,事实依据2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实依据3回复:在本项目投诉过程中,争议问题由项目授权和提供对应佐证资料所引起,在此次执法办案中心改造项目磋商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提供项目授权资质证明,且中标方提供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彩页,或功能界面截图等技术佐证文件,经厂商确认均为真实材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因此,事实依据3不成立,予以驳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投诉观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由于我局在对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除投诉事项以外的其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对本项目做出予以废标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补充事宜]



青山区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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