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23〕1891号
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上下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自治区公安厅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
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财政部制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和自治区本级做法,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地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地代理机构总数的10%,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相关代理机构名单附后,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按名单抽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财政厅汇总全自治区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盟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厅汇总形成全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盟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地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盟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盟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2022年至今全区代理5个项目以上的代理机构信息(含工商注册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