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87号令的第六十条规定,是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请问现在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中,是否还需要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认定?
答:
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按87号令的第六十条规定,是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请问现在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中,是否还需要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认定?
答:
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