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实务中,出现一个合同项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全部核心产品品牌都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如何计算?例如:网络集成项目有3个核心产品(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存储),只有1个核心产品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均不同,能认定一家投标人吗?
答: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实务中,出现一个合同项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全部核心产品品牌都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如何计算?例如:网络集成项目有3个核心产品(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存储),只有1个核心产品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均不同,能认定一家投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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