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7 00:00:00

翁牛特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翁财发〔2024〕21号

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2 日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15日,你公司参与了“旱泡子村藜麦晾晒场和烘干厂房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CFZCWQS-J-H-230136-1)”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了该项目中标人资格,中标金额为:699000.00元。 2023年09月22日赤峰宝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通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亿合公镇人民政府商签政府采购合同。直到2023年10月22日,亿合公镇人民政府、赤峰宝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多次联系你公司,你公司始终不签署合同,也未说明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公告及相关附件、通过系统发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公司出具的未履约告知函、当事人收到未履约告知函的签收证明、招标代理公司和采购人与当事人联系的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依法向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翁财发〔2024〕2号 ),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0604元(大写金额:壹万零陆佰零肆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2024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翁牛特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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