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14 号
内蒙古佳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①“购买西医骨科医疗设备” (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2)、②“2022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项目编号:150101-J-2021-CS-20220003)、③“呼和浩特市园林植保站2022年农药采购” (项目编号:150101-J-2021-CS-20220001)、④“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公园口袋公园、节点改造及维护” (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7)、⑤“呼和浩特市机场路绿道建设提升服务” (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8)、⑥“花卉采购”(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1)、⑦“大黑河郊野公园(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项目编号:150101-JSDZB-GK-20220003)、⑧“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公园2022年兴安南路、乌海东街等绿化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5)、⑨“呼和浩特市绿化第二中心乡土花卉及观赏草科研育苗基地”(项目编号:150101-J-2021-GK-20220001)、⑩“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公园道路绿地景观提升及口袋公园节点改造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6)、⑪”2022年口袋公园新建、改造提升设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50101-JSDZB-CS-20220003)、⑫“呼和浩特市火车东站站前广场绿地及青州豪庭2022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项目编号:150101-J-2021-CS-20220002)过程中,音像资料角度不全,摄像头离专家太远,无法看清现场评审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③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专家评标现场看手机。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⑫过程中,将“重合同 守信用”证书作为评审条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①、③、⑥过程中选择的采购方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采购项目⑦过程中开标一览表未签字,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⑧过程中,采购文件中,商务部分评审因素中项目人员:“供应商所配备的项目人员具有本项目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类证书的,每有一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以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为准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④⑩过程中,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未对应唯一分值,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设置优得7-10分,良得4-7分,差得0-4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