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16号
内蒙古拓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项目“人行天桥护栏”(项目编号:150101-NMTXHW-CS-20220001)过程中存在:一、选择的采购方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二、评标室不符合要求,未安装独立评标装置,该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