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6 00:00:00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18号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呼和浩特市城市展示中心” (项目编号150101-ZJNMG-CS-20220001)项目过程中存在:你公司在项目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细化、量化。采购文件中:“航拍工作方案:1.供应商须提供完善的航拍工作方案,方案可完整的体现供应商的航拍工作经验,思路清晰,最多得20分。2.供应商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各类设备设施,包含但不限于飞机、相机、汽车等,本项最多得10分。(须提供设备设施清单及照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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