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6 00:00:00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12 号

内蒙古冠成功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项目过程中项目评审分值设置不合规,分值未进行量化,其中项目①“公园东路体育场外围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150101-NMGGCG-CS-20220008)过程中,招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的描述为:“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7.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施工方法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得0~7分”和项目②“体育场四层卫生间维修维护工程”(项目编号:150101-NMGGCG-CS-20220003)过程中,招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的描述为:“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8.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施工方法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得0~8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采购项目③“全民健身补短板工程(购置全民健身设施)”(项目编号:150101-NMGGCG-GK-20220001)过程中,包一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如:对技术部分评标标准的描述为:设备维护保养(7.0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产品的运行成本和维护费用进行评分:1.运行成本、维护费用科学合理且费用较低的得7分; 2.运行成本、维护费用基本可行的得4分; 3.运行成本、维护费用不合理且费用高的得2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实际打分中出现4.5分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④“参加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专项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GCG-CS-20220007)过程中,选择的采购方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⑤“食堂餐饮管理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GCG-CS-20220001)过程中,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1960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第二项第九款:“取消投标保证金,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涉企保证金”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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