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6 00:00:00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4号

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呼和浩特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022年呼和浩特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AC-GK-20220001) 过程中,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规范,其中包括“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类似政府购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项目或儿童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以签订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中须有明确表述),有1个得1.5分;承接过类似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提供不予评分,同时开标现场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将3A证书作为评分项,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019-2021年度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齐全得3分;不齐全不得分”,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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