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6 00:00:00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5 号

内蒙古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①“特警营房维修改造项目(师大办公区)” (项目编号:150101-NMGSJ-GK-20220001) 和②“包头~南宁Z336-8次普速列车进行‘美丽青城·草原都市’文旅品牌形象宣传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SJ-CS-20220001) 过程中,招标文件评分项设定:“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完整、科学有效性、有针对性及编制水平,酌情打分,得分0-8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②过程中,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45000元,不符合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第二条第(九)项 “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涉企保证金”的规定。 你公司内设评标室的监控设备录像有死角,无法全覆盖,且清晰度较低,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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