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9号
内蒙古众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体育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150101-NMGYPT-CS-20220003) 过程中,分值设置不合理,采用设置优得3-6分,良得0-3分,区间赋分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过程中,货物采购选择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你公司在该项目中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30000元,不符合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二条第(九) 项“取消投标保证金,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涉企保证金”的规定。 采购合同约定付款的条件与磋商文件规定不一致,合同中约定:(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物总价款的50%(2)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物总价款的45 %(3)全部货物质保期满一年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磋商文件中对付款条件描述为:1期:支付比例50%,合同签订7日内付50%,2期:支付比例4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40%,3期:支付比例10%,质保期满后付10%。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以及采购的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你公司内设评标室监控设备中,有一个摄像头损坏,无法正常录音录像,另一个摄像头录像不清晰,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