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10号
内蒙古奥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①“‘一场三站’及公路查验点疫情防控送检服务”(项目编号:150101-AXZB-CS-20220003)过程中,评审分值设置不合规,技术部分分值未进行量化。评审分值:“①送检服务方案(10.0分):结合项目情况,提供完善的送检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运送时间安排、人员安排、职责分配、运送过程保障措施)等(0-10分);②车辆调配服务方案(8.0分)针对项目特点,提供完善的车辆调配服务方案。(0-8分) ;③疫情防控服务方案(17.0分):根据项目特点,提供完善的疫情防护方案0-10分。提供项目特点,提供完善的人员及车辆消杀服务保障措施(0-7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④“市本级及市四区分局民辅警2022年度体检”(项目编号:150101-AXZB-GK-20220002)过程中,招标文件中内容设置不合规,存在歧义。其中附表二:自行车项目耗材中:“自行车链条、变速线、变速线管等颜色为:种类。”、“变速线管材质为:奈米级研磨,铝合金材质。”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②“体育耗材”(项目编号:150101-AXZB-CS-20220002)和③“洁净空调维修配件”(项目编号:150101-AXZB-CS-20220001)过程中,选择的采购方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