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6 00:00:00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4〕11号

内蒙古东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①“全国重点刊物进行‘美丽青城草原都市’文旅品牌形象宣传” (项目编号:150101-DH2022-CS-20220001)过程中,评审分值设置不合规:“采用设置优(4-6分)、良(2-4分)、一般(0-2分)”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未具体对应唯一分值。在代理项目②“呼和浩特市新生入学报名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50101-DH2022-CS-20220005)过程中,评审因素未量化。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①过程中,录音录像资料显示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项目①过程中,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以上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第二项第九款:“取消投标保证金,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涉企保证金”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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