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35
二、项目名称:新建公寓楼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6层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
地址:回民区环河街33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丁香路2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佳诺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发展路5号二栋1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2组织的“新建公寓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35)”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认为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条“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79-263页)中对部分产品的规格允许上下浮动10%,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佳诺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佳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规格型号一栏部分产品填写了“±10%”。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深圳佳诺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且招标文件中对于此项内容没有规定为无效投标,故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第2项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起算日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案中,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首次获取采购文件回执》中显示,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4日获取该招标文件,且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即于2023年10月30日届满。依据以上规定,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至迟应在2023年11月8日前。而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9日,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第3、4、5项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深圳佳诺公司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载明,“单门单控蒸饭柜”的制造商为广东众厨科技有限公司;“电烙饼机”的制造商为佛山市南海区禅一厨电器有限公司;“电热铛”的制造商为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深圳佳诺公司提供了广东众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粤XK01-302-0150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产品明细中包括了“蒸汽炊具”;还提供了佛山市南海区禅一厨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XK01-302-0145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产品明细中包括了“电热铛”;还提供了博兴县裕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鲁XK01-302-0067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产品明细包括“电炸锅”。因此,佳诺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该三项投诉不能成立;第6项投诉事项,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评标报告》中显示,评标委员会未对深圳佳诺公司的产品价格提出异议,故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