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1-12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35

二、项目名称:新建公寓楼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诺泽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

地址:回民区环河街33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丁香路2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佳诺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发展路5号二栋1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诺泽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2组织的“新建公寓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35)”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认为:第1项投诉事项,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企业资质”一项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十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对企业的规模条件做出了限制,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上述“企业综合实力”一项中,同时要求提供“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及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该证书与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存在对于企业规模条件的限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第2项投诉事项,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五章第三条5.“详细评审”中“履约评价”中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扫描件”,因履约评价书缺乏客观量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第3项投诉事项,投诉人提起的该项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程序,故本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不属于审查范围。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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