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11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10号

XXX公司:

2023 年 08 月 18 日XXX公司本机关收到宁城县忙农镇人民政府移送的《忙农镇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丛杖子村肉牛养殖产业园”中标人的说明》(项目编号:CFZCNCS-C-G-230073),说明中标供应商XXX公司,不再参与本项目任何事宜,并附了XXX公司放弃中标的承诺书。

本机关依法向XXX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10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XXX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XXX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在宁城县忙农镇丛杖子村肉牛养殖产业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违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5559.00元(大写: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XXX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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