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2-22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03号

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2023 年 08 月 19 日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本机关收到收到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和辽宁众隆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宁城县蒙古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CFZCNCS-J-H-230011-1)的投诉函,你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中所投的9种产品,制造商没有生产能力。 通过对该项目调查,你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没有生产上述9种产品的能力,且存在未按投标文件产品进行供货的行为。从而认定你单位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属于提供虚假承诺。

本机关依法向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96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在宁城县蒙古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CFZCNCS-J-H-230011-1)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23,868.00元(大写:贰万叁仟捌佰陆拾捌元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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