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2-29 00:00:00

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财字〔2023〕287号

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

2020 年 04 月 03 日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4月18日,昆区审计局将关于昆区医院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到我局。经昆区昆区审计局核查发现,2020年至2022年3月会计凭证中昆区医院下设的两家社区昆区前进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昆区阿尔丁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通过政府采购在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顺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印制印刷品,上述两家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均为张新民,监事均为朱笋。经调查核实,2020年4月,昆区医院下设的两家社区昆区前进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昆区阿尔丁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通过政府采购进行了健康宣传手册及相关用品的招标活动,两个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分别为包采同〔2020〕88000号和包采同〔2020〕88004号,上述两个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一致,分别是周口市荣兴源印务有限公司、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顺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和包头市顺源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一至,故上述两个公司的投标行为属于恶意串标。以上事实有昆区审计局移交文件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本机关依法向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昆财字〔2023〕26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包头市增庆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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