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2-22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02号

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3 年 09 月 13 日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机关2023年9月18日,收到宁城县职业中学移送的关于《变更“宁城县职业中学2023年秋季职业教材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申请》,申请中说明中标供应商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无法供货放弃了中标资格,并附了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声明函。

本机关依法向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9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你公司在“宁城县职业中学2023年秋季职业教材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违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65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整)罚款。

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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