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2-22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04号

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7日,收到宁城县政务服务局移送的《关于“三级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项目”废标情况的说明》,说明此项目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采购活动,你公司做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无法按采购文件要求履行实施,不能与宁城县政务服务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向宁城县政务服务局提交了弃标函,放弃了中标资格

本机关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9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你公司在“三级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项目”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违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133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元整)罚款。

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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