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2-29 00:00:00

包头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财购函〔2023〕353 号

包头市新红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2022年4月,包头市中心医院总务物资采购项目(2包)进行了开评标,招标公告后附《明细单(2包)》中列有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共176项标的物中有11项标的物的采购数量为“0”,你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与包头市特利尔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共176项标的物中的163项报价完全一致,两家公司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共176项标的物所列品牌完全一致,且11项采购数量为“0”的标的物也都填报了品牌并完全一致。

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社民移〔2023〕56号), 审计签证单,调查回复说明等资料佐证。 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3〕34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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