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财字【2023】207
内蒙古瑞锦建设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07 日,内蒙古瑞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瑞锦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西财函【2023】272),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瑞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瑞锦建设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946234.00元(玖拾肆万陆仟贰佰叁拾肆元整)千分之十的罚款9462.34元(玖千肆佰陆拾贰园叁角肆分)。
内蒙古瑞锦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