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2-18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7-NMGCH--GK-20230001-1 包号:1

二、项目名称:智慧云考核系统实验室采购及安装(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科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1201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春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比塞塔商业街天骋综合楼8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福建量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信息应标,经调查部分制造商不属于小型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只有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因此中标单位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的赋分。 投诉事项2:根据中标公告成交明细中公布的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器”的制造商是广州市玮普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照明线路及供电线路的制造商是福建量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大类一、电线电缆,产品大类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本次采购的“显示器”“照明线路及供电线路”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而中标公告中的提供的产品制造商经我公司核实查证,福建量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玮普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查询到相关应标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可以理解为中标公告中“显示器”“照明线路及供电线路”所填报的产品制造商属于无证企业,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其性质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予以废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局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福建量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太仆寺旗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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