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旗财监罚决〔2023〕2号
锡林郭勒盟众和泰迪商贸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20 日,锡林郭勒盟众和泰迪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众和泰迪商贸有限公司参加了察尔森镇代耕代种社会化服务促进农牧民增收项目(编号:152221-XBGJ-CS-2023003),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以1,998,000.00元报价成交。我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众和泰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旗财监罚告〔2023〕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998,000.00元千分之十罚款,即19,980.0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锡林郭勒盟众和泰迪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科右前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2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