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53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3 月 09 日,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2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2023〕2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你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49,60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六佰元整)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