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财购决字(2023)3号
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9 年 10 月 17 日,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19年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可以作为同一项目招标的专网平台立体管控系统、道路安全预警系统及辅助决策道路安全诱导系统3项工程共计147.46万元,自行直接选定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设备供应商和承建单位。上述三个项目属于同类别项目且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兴财购函字(2023)3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放弃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