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财购函〔2023〕923号
内蒙古华数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查,2023 年 02 月 27 日,内蒙古华数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GZCS-C-H-230044),预算金额为1539158元,该项目于2023年2月27日开标,当事人以950180元报价成交。 我厅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响应文件佐证材料中提供的“500万星光级1/2.7CMOS智能筒形网络摄像机”、“500万星光级1/2.7CMOS智能半球形网络摄像机”、“E系列400万像素7寸40倍红外网络高清智能球机”、“视频会议控制管理平台”产品彩页,与生产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彩页不相符,当事人对其响应文件中上述产品彩页做了技术参数的添加,属于变造的虚假材料。我厅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6日依法向内蒙古华数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财购函〔2023〕80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539158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即7695.79元。
内蒙古华数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