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XMZFCG-GK-20230011
二、项目名称:医疗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朗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清河北路东侧粮油市场南院2号商厅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6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针对答复函中技术参数前期已经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不具有倾向性,我司请求出具前期相关论证材料。其次,答复1中,对我司提出的实质出现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及合格投标商不满足三家的情况,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正面回应或子以废标或重招。我司要求出具投标满足我司质疑条款参数的产品相关证明资料,如不符合,应予以废标或者重招。因其不符合《政府招标法》第三士十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2:内蒙古朗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10-07 09:12:51,故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县备质疑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你公司关于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医疗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52500-XMZFCG-GK-20230011)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 供应商获取上述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告,另一种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对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以点对点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你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获取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限截至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2023年10月19日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