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财购〔2023〕224号
湖北中泰重科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经查,2023 年 04 月 04 日,湖北中泰重科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参加了“海拉尔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学府路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二期)设备”(项目编号:HZCHLES-G-H-230004),预算金额为4,006,000元,该项目于2023年4月4日开标。本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投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辆、8吨吸污车辆和分体式垃圾箱制造商“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当事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虚假的产品制造商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向湖北中泰重科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财罚告〔2023〕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湖北中泰重科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4,006,000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即20,030元。
湖北中泰重科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