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9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1-1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BJMSJY-GK-20230004

二、项目名称:购置实验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益教教育管理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街道鑫和银座1号楼808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蒙古族中学

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356号

被投诉人: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玉泉大厦21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给出答复不予接受,被投诉人的答复答非所问,自相矛盾,没有实质性的回复质疑。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取消采购参考品牌,同时发布变更公告以公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向3家供应商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满足相关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招标文件》系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唯一依据。“采购需求表”并非招标文件内容,不会对评标委员会评标产生误导。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六)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招标文件》本身没有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内容。投诉人获取的《锡林郭勒盟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三个“采购需求调查对象”均为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调查目的系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且投诉人亦未对此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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