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XMZFCG-GK-20230010
二、项目名称: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郭勒盟双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楚办爱民街天骄嘉苑北BS5#-1-209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
地址:锡林浩特市那达慕西街187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晟世豪庭19号楼2单元902西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非中小型企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提供资料不全面,员工人数数据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提供的其他类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现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因投诉人投诉事项涉及中小企业认定,本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于2023年10月12日向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请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予以认定。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局出具《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对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予以认定。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调查核实,确认“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关于各行业划型标准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同时,经我局核查,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的营业收入与其向我局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不一致,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属于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的规定,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无区别,即无论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亦或是微型企业,均不影响其应享有的优惠。故此,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