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QQS-C-G-230037
二、项目名称: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组织部智能档案室库房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10-12号121
被投诉人: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组织部
地址:旗政府9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城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四路8-8号
四、基本情况
1、本项目属于货物类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2、设定的特定资格要求与本采购标的不相适应,限制了我公司投标。3、因每个采购人对产品的使用要求不同,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及重点检测功能不同,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也不同,本项目需要根据用户具体使用要求定制产品,技术需求书中标 ▲ 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指向了事先有准备的特定供应商,实际上以上检测报告与本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了我公司投标。4、采用标▲项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指向了事先有准备的特定供应商,实际上以上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有这种报告,不能证明是应用到本采购项目中,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5、不按品目分类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处理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第(二)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处理依据2: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处理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处理依据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磋商文件应该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组织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其他补充事宜]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