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1-1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TLSZCS-G-H-230153

二、项目名称: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衡半挂车(牵引车、厢式检衡半挂车、叉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徐州卡威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5号好得家物资商城L区1-185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宏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北岸华庭小区B4#-252

被投诉人: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基本情况

“量身定制”招标技术文件,具有排他性、指向性、唯一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将第一次招标技术验收要求(国家标准)的描述全部删除换成了无关痛痒的验车商务条款,连国家的验收标准都不敢放(因为不符国家标准)。 2.所列招标车辆技术参数工信部发布的全国三家企业六个产品型号没有一个相符(自己独家定制)。3.第二次招标文件将★号项改为▲项,掩人耳目换汤不换药,7个▲条款22个小项,有一项不符扣4分。把公告内企业及产品全部排除在外。唯独他一家符合中标。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规定: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现在所招标技术参数的车辆还未获得工信部批准发布、未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能进入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规定,技术、服务要求中标注“▲”号条款与无标准条款均允许负偏离,但在评分表中按评分表要求扣除相应的分值。所列参数配置为拟采购需求非指定产品、未设置废标项目;投标单位可自行选择或提供质量、档次、配置参数更高或优于所提参数的其他产品以供采购方选择。采购人根据需求,要求交付的车辆能够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3C认证证书、整套车辆的合格证,能保证车辆上牌即可。综上,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各种事实依据及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法恢复本次采购活动,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通辽市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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