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财综﹝2023﹞1062号
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 06 月 07 日,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采购LED显示屏网上询价项目”中提供的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S44683314712)、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86160662889)、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h9877784012)、IS0/IEC200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HCCIPMS20230608315)以及IS0/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HCCIPMS20230608346)五张证书为无效认证。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锡财综﹝2023﹞101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776,465.20元的千分之六,即10,658.7912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