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YZZX-CS-20230006
二、项目名称: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赛分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龙路彩虹城二期7号楼10层17号房
被投诉人: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茂中心商务楼B座01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大道金汇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内蒙古赛分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2组织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50101-YZZX-CS-20230006)”(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本项目磋商文件对“全自动凯氏定氮仪”的参数要求中含有“4.10自动安全门”,且为实质性条款。成交供应商洛阳彩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瑞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对前述参数的技术偏离程度为“满足”,并提供了名称为“全自动凯氏定氮仪”的产品彩页和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在本案调查期间,该公司还提交了由制造商出具的《关于全自动凯式定氮仪产品说明》,载明“我公司所生产的全自动凯式定氮仪,为磁吸式自动安全门”。因此,该产品的参数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划型规定)第四条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故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记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表中记载:“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划型规定)第四条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案中,彩瑞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记载,“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检测系统加配荧光检测器、氨基甲酸酯柱后衍生分析系统”的产品制造商为岛津仪器苏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340 人,属于中型企业,但依据划型规定,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该企业应为大型企业;彩瑞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记载,“全自动凯氐定氮仪”和“全自动粗脂肪分析仪”的产品制造商为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3人,属于小型企业,但依据划型规定,该企业应为中型企业;彩瑞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记载,“恒温水浴锅”的制造商为优莱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0人,属于小型企业,但依据划型规定,该企业应为中型企业。 本局认为,彩瑞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全自动凯氐定氮仪”、“全自动粗脂肪分析仪”制造商填写为小型企业,将“恒温水浴锅”制造商填写为中型企业,该内容虽与划型规定不符,但不影响上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性质。彩瑞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检测系统加配荧光检测器、氨基甲酸酯柱后衍生分析系统”制造商填写为中型企业,与划型规定不符,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彩瑞公司不具有资格条件。故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不成立,提出的第2项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