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无需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
答:
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无需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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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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