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6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0-0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XJ-20230005

二、项目名称:水岸小镇G2G4号楼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北方食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圪老板村北口门楼东从南第一栋2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号市党政机关办公大楼会议中心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丁香路2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东方永兴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曹王镇曹营经济开发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内蒙古北方食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2组织的“水岸小镇G2G4号楼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150101-HSZC-XJ-20230005)”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询价过程中,认为成交供应商山东东方永兴厨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杀菌灯”、“净化一体开水器”的卫生许可证,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第4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规定:“如属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第五章资格审查表中,要求“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本项目询价文件中产品序号为146、147名称为“餐厅臭氧消毒设备”和“臭氧发生器”。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类别按照附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生产类别分类目录》第二条“消毒器械”中,明确列出的与本案有关的生产类别有:(四)电热消毒柜、(五)臭氧消毒柜、(十四)臭氧发生器。 成交供应商山东东方永兴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鲁卫消字(2020)第1541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消毒器械标明的生产类别为“电热消毒柜(热风循环消毒柜)”,并非“臭氧消毒柜”,其也未提供“臭氧发生器”的卫生许可证。因此,永兴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询价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上述规定。 根据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五章评审程序“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规定,永兴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形,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询价文件中产品序号为99和126的名称为“紫外线消毒灯”,该产品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八)“紫外线杀菌灯”的范畴,而永兴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属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形,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询价文件中产品序号为145的名称为“净化一体开水器”,依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卫监督发〔2011〕80号)规定,属于输配水设备中的“(四)饮水机”,该产品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行政许可。永兴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该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证,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属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形,应按无效投标处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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